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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

台中市臨床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 114年 01月 18 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前言
以下為台中市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稱台中公會)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以下稱倫理規範),共分為六節二十二條,涵括能力、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委託服務、保密原則、研究與附則。本規範內容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106 年 6 月 17 日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之版本為基礎,並依台中公會需求進行調整。希望協助臨床心理師在思考倫理決策或行動時有所依歸,減少抽象倫理概念帶來的不確定性,務使盡可能適用於臨床心理師不同的角色以及服務場域,而不致過於僵硬和容易過時。
 
第一節 能力
第 一 條 [能力範圍]
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教學和所進行的研究,必須在自己能力範圍所及的領域與群體之內。
 
第 二 條 [緊急狀況]
在緊急情況中,當個體尚無法得到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務或當臨床心理師並未具有所需的能力時,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的專業關照,臨床心理師可提供服務。當緊急狀況結束或合適的服務已可獲得時,該項緊急狀況中的專業服務應予中止。
 
第 三 條 [委任工作]
臨床心理師委任工作給部屬、被督導者、研究助理或他人時,應採取適當程序。
 
第二節 心理衡鑑
第 四 條 [工具使用]
在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以科學的態度保障心理衡鑑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第 五 條 [報告撰寫]
在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臨床心理師應力求客觀正確,並審慎配合其他資料,撰寫心理衡鑑報告。
 
第三節 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
第 六 條 [專業關係]
臨床心理師應始終保持對於當事人的專業關係:
一、不得涉入當事人在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
二、不得和有親密關係的人建立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
三、在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中、及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結束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專業關係以外之情感或性關係。
四、應避免與兒童產生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以外之關係,如領養、乾親、交易、或親密行為,以免出現角色衝突、影響專業判斷和專業行為。
 
第 七 條 [轉介措施]
若當事人原有心理問題未見緩解、或臨床心理師因故無法持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時,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討論轉介事宜,徵得其同意後再採取轉介措施。
 
第 八 條 [中止治療]
臨床心理師考慮中止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時,應瞭解當事人的看法與需求、並作適當處置。
 
第 九 條 [結束治療]
若事實顯示當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時,臨床心理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討論,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停止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關係。
 
第 十 條 [公開資料]
除非獲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之授權,臨床心理師不得在其文稿、著書、演講、大眾媒體活動中,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第四節 委託服務
第 十一 條 [建立諮詢關係]
臨床心理師受委託與當事人開始進行心理諮詢時,應說明和委託機構之間所確認的倫理規範,以協助當事人決定是否建立諮詢關係。
 
第 十二 條 [公開意願]
諮詢關係屬於專業關係,原則上,若諮詢對象未顯示有公開諮詢內容的意願時,其在諮詢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因故必須提供相關人員參考時,應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
 
第五節 保密原則
第 十三 條 [衡鑑資料]
臨床心理師對當事人之心理衡鑑原始資料、心理衡鑑報告,應視為專業機密,善盡保密之責任;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若為研究或教育訓練目的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可供辨識之相關資訊。
 
第 十四 條 [工具的機密性]
臨床心理師應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力保持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並宜遵循專責出版單位的申購規範。
 
第 十五 條 [治療資料]
臨床心理師對於當事人的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資料應嚴加保密,但依法可揭露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 [保密責任]
若為教學、訓練、研究報告、出版著作、及演講之目的,需要利用諮詢和相關機密資料時,須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並避免洩漏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真實名稱,使用資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第六節 附則
第十七條 [熟悉規範]
臨床心理師有義務熟悉本「倫理規範」和其他適用的倫理法規。對於倫理規範的無知或誤解,不能作為被申訴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時的辯解。
 
第 十八 條 [採取合作]
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心理專業團體在調查倫理案件時,臨床心理師須採取合作的態度。在參與過程中,須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
 
第十九條 [不正當申訴]
臨床心理師不得提出或鼓勵他人非保護大眾或非具公益性的倫理申訴。
 
公開聲明、廣告
第二十條 [公開評論]
當臨床心理師提出公開的聲明或評論時,應當謹慎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付費廣告]
刊登臨床心理師活動的付費廣告,必須讓人可區辨或清楚知道這就是廣告。
 
第二十二條 [招攬業務]
臨床心理師不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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